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业务简介
发表于:2005-5-20 9:38:03

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业务简介

一、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程序

1、申请人首先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的申请,经所在单位核实同意后,并出据提取证明。

2、单位审核同意后,由职工本人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。同时需提供身份证,购、建房资料、住房公积金缴存证等材料(详见大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材料一览表),并填写《大理州住房公积会管理中心提取申请表》。

二、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的条件

1、大理州辖区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:

(一)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住房的;

(二)离休、退休的;

(三)完全丧失劳动能力,并与单位终止劳工关系的;

(四)调出大理州辖区工作的、出境定居的;

(五)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;

(六)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;

(七)单位破产、关闭、改制的;

(八)因违法犯罪被单位丌除公职的。

2、以上(二)、(三)、(四)、(七)、(八)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,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。

3、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,职工的继承人、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。

4、职工在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,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:

(一)有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相关证明;

(二)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房的时问必须是近期。所谓近期为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房后的最近24个月内。偿还住房贷款的提取时限可延至偿清住房贷款之日;

(三)缴交比例在10%以下的单位职工,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必须满3000元;缴交比例达10%及以上的单位职工,个人住房公积余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必须满6000元;

(四)职工夫妻双方无住房公积金借款,并且没有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借款担保。

5、住房公积金最高提取限额为职工提取时本人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80%。

6、职工在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住房时,以同一理由第二次、第三次提取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必须满足第4条的规定,同时前后两次提取间隔时间必须满一周年。第二次提取限额为职工提取时本人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6O%:第三次提取限额为职工提取时本人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4O%。

7、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,只能用于偿还最后一期贷款本息。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其他住房贷款本息的,必须满足第4条的规定,同时前后两次提取间隔必须满足一周年,每次提取限额可为职工提取时本人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80%。

8、凡提取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职工,五年内(以最后一次提取时间为准)不得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。

 

注:咨询电话 大理 2191766 祥云 3127282 宾川 7146834 洱源 5122881 鹤庆 4133516 剑川 4520589
  巍山 6120484 永平 6526946 漾濞 7523279 弥渡 8161026 云龙 5522730 南涧 8525106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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